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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城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文二阳诉被告罗豆豆、罗绍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二阳,罗豆豆,罗绍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114号原告:文二阳,男。委托代理人:薛丽娟,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豆豆,女。被告:罗绍伟,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桂芹,女。原告文二阳诉被告罗豆豆、罗绍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二阳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丽娟,被告罗豆豆、罗绍伟的委托代理人李桂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二阳诉称:2015年1月25日,罗豆豆向原告的叔文进伟借车,文进伟将原告的豫KA59**的大众CC轿车借给罗豆豆,当日晚上罗豆豆没有返还车,文进伟及原告多次向被告要车,罗豆豆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车辆。原告无奈向临颍县城关派出所报警,经民警调解,罗豆豆和其父亲罗少伟却将车辆藏匿拒不返还。原告认为,两被告恶意占有原告车辆不予返还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的豫KA59**的大众CC轿车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6000元。被告罗豆豆、罗绍伟辩称:我们并没有扣原告的车,该车是文进伟给罗豆豆抵帐的,文进伟欠我们有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罗豆豆在北京找到文进伟(文二阳的叔叔),以办事为名将车牌号为豫KA59**的大众轿车一辆从文进伟手中要出,罗豆豆将该车从北京开回临颍。后文二阳以该车为其所有,要求罗豆豆及家人归还车辆。罗豆豆及家人以该车为文进伟所有,文进伟欠其借款未偿还为由拒绝交出车辆,引起原告诉于本院。另查明:根据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记载,原、被告诉争车辆为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为FV7187ZADBG。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文二阳。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车辆登记在文二阳名下,被告罗豆豆、罗绍伟未有证据证明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文进伟,因此二被告以文进伟欠其借款未还为由扣押车辆,属侵权行为。二被告应当将该车返还给原告文二阳。文二阳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6000元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与文进伟之间的借款纠纷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豆豆、罗绍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KA59**、车辆型号为FV7187ZADBG)返还原告文二阳。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文二阳负担3000元,被告罗豆豆、罗绍伟负担3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晁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