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萝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贾海鹏诉王立仓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鹏,王立仓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萝民初字第186号原告贾海鹏,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肇兴镇龙兴村农民。被告王立仓,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肇兴镇良种场农民。原告贾海鹏诉被告王立仓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海鹏,被告王立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海鹏诉称:2007年2月,刘义将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3.52公顷土地转包给被告承包耕种,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7年。合同期满后,刘义将该3.52公顷土地转包给原告承包经营,但原告在播种时,被告重复耕种,现双方僵持不下。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刘义将其取得承包经营权的3.52公顷土地转包给被告王立仓承包耕种,期限为7年。萝北县人民法院依法于200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黄立和诉王立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一案,该案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内容明确确定自2015年1月起,该3.52公顷土地由原告黄立和耕种。现本案原告以2015年1月3日刘义又将该3.52公顷土地转包给其承包经营而主张争议土地用益物权。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即为用益物权。依据(2008)萝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中本院作出调解内容已将双方争议土地用益物权确定给非本案当事人,此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即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原告现以2015年1月3日刘义又将该3.52公顷土地转包给其承包经营而主张争议土地用益物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海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