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袁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斌,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苏雄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荫栎、杜雨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斌及其辩护人苏雄飞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3日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建议本院对该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该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9日5时许,被告人袁斌与工友被害人胡某4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晋盈酒店员工宿舍门口前发生口角,袁斌遂跑上员工宿舍313房取了一把尖刀,并手持该尖刀跑回员工宿舍门口朝胡某4背部捅了一刀,后胡某4不治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4符合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斌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其辩护人辩称:袁斌属于醉酒后激情犯罪,他是在醉酒状态下且在被害人言语刺激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属于预谋犯罪;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发生后,如果抢救及时,是有可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但救护车是在报警后40分钟才到现场的;袁斌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家属表示忏悔。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袁斌与同事被害人胡某4、陈某、金某、史某等人在热带风情食街吃夜宵、喝啤酒。当天5时许,被害人胡某4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晋盈酒店员工宿舍门口因不满袁斌酒后闹事而与袁斌发生口角,袁斌遂跑上员工宿舍313房取了一把尖刀,并手持该尖刀跑回员工宿舍门口朝胡某4背部捅了一刀,致胡某4倒地,经医生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4符合锐性暴力刺穿右肺及肋间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辩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袁斌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斌的身份情况。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公安人员于2014年9月11日对晋盈酒店宿舍313房进行搜查,在房间门口地面查获1个黑色皮革刀套,并将其扣押。(2)公安机关建议没收作案工具尖刀1把。4.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人员调取2014年9月9日里水新天地广场三期公寓门口(即晋盈酒店宿舍门口)的视频监控录像一份。5.健康体检笔录:证实袁斌入看守所时经体检,发现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眼钝挫伤,右额部头皮血肿,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颜面��组织肿胀,收押后送武警医院治疗。(二)证人证言1.证人武某(晋盈酒店保安领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9日4时许,我正在晋盈酒店上班,胡某4下班之后就过来一楼保安亭坐,并和我们一起吃夜宵、喝酒聊天。过了约半个小时,袁斌从“热带风情”那边来到保安亭,坐在那里吐(系醉酒后呕吐)。因袁斌喝酒之后脾气很暴躁,我见他走路都歪歪的,还和我同事陈某打打闹闹,担心他会闹出什么事情,就过去拉着袁斌,扶他往晋盈酒店员工宿舍走,但走到员工宿舍大门时他不肯走,对我说他和陈某刚才只是玩玩,并不是对陈某有意见,说着就直接坐在湘醉楼门口。我拉不起他,就叫陈某过来,袁斌对陈某说:“刚才我不是对你有意见,我只是对胡某4有意见。”说着拿烟给陈某抽。之后袁斌往宿舍楼梯里面走,走了约一米躺在地上,我拉他但拉不起来。这时胡某4刚好回宿舍经过门口,见到袁斌躺在地上就说:“看你这熊样,不能喝还喝这么多。”袁斌听后起身说:“你他妈的,你说什么。”说完挥拳想打胡某4,我和一个同事(具体哪个记不清)见状即拦住袁斌。我见胡某4也挥拳想打袁斌,也将胡拦下,并将胡拉到员工宿舍门外,胡某4就站在那里指着袁斌骂。过了几分钟,我见胡某4没有什么事,就上宿舍去看看袁斌怎么样,刚走到一楼楼梯半层转角位置,见到袁斌右手拿着一把长约30cm的单刃匕首往楼下走。我拉着袁斌的右手问:“你干嘛?”他没有搭理我,使劲拽开我的手往门外冲。我马上跟上去,后见到袁斌拿着刀捅伤了胡某4的背部,两人抱在一起,地上有很多鲜血。我和陈某马上将两人分开,那把刀掉到了地上,袁斌躺在离胡某4约1米的地上。我扶起胡某4,见到胡的后背中间位置有鲜血流出来,我就叫人打120,同事刘某把他的衣服给我将胡某4的伤口按住。此时1号岗那边有几个同事过来了,其中一个同事用脚踢了袁斌几脚,说“自己同事都用刀捅”。过了约40分钟,120急救车到达,医生抢救后说人已经不行了。后来有人送袁斌去了医院。经辨认照片,证人武某辨认出被告人袁斌就是在晋盈公司员工宿舍门前捅伤胡某4的人。2.证人刘某(晋盈酒店保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9日凌晨3时许,我和袁斌、胡某4、陈某等七八个人在里水晋盈酒店保安亭外面的一张桌子上吃宵夜、喝啤酒,桌子上有一些从热带风情买回来的烧烤和十多罐啤酒。大概喝到凌晨4时许,袁斌站起来,好像心情不好的样子,用脚踢翻了桌子。陈某骂了袁斌几句,袁斌即上前用手推陈某,想打陈某,我们就把他们两人拉开。后来我们回宿舍睡觉,走到晋盈酒店员工宿舍门口时,胡某4可能因为刚才的事情骂袁斌,袁斌也骂胡某4,我们把两人也拉开了。接着袁斌跑上宿舍,胡某4也想跑上去跟袁斌吵架,但被我们拉住。后袁斌拿着一把匕首从楼上跑下来,用匕首捅了胡某4后背一刀,胡某4即躺在地上。此时有人打120,有人帮忙按着胡某4的伤口。后医生来到说胡某4已经死亡了。经辨认照片,证人刘某辨认出被告人袁斌就是拿匕首将胡某4捅伤致死的人。3.证人向某(晋盈酒店宿舍管理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9日5时许,我在晋盈酒店宿舍岗里面上班。保安队长武某、保安陈某将袁斌扶到宿舍岗里面坐,后来保安胡某4也来了。当时袁斌喝了酒比较吵,胡某4叫袁斌不要吵,袁斌就用拳头打了胡某4头部一拳,胡某4想还手,被武某和陈某拉到门外。接着袁斌走上宿舍,不久,我看见他右手拿着一把长约20���米的白色刀从宿舍走下来。他从我身边经过之后,我转过身时看见袁斌的刀已经插进胡某4的背部,袁斌从胡某4背部将刀抽出来,拿着刀往晋盈酒店方向走了。之后胡某4倒在地上流血,我们即上前抢救他。经辨认照片,证人向某辨认出被告人袁斌。4.证人陈某(晋盈酒店保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9日凌晨30分,我们晋盈公司全体员工到热带风情吃宵夜、喝啤酒庆祝中秋节。凌晨2时许,我喝多了,想出去走走,走到热带风情门口时,看见袁斌也喝多了,就上前扶他,对他说:“人家这么多人,你喝不赢人家的。”袁斌听了用力甩开我。我没理他,来到保安亭那里,那里有几个保安也在喝酒。半小时后,袁斌也来了,当时我和班长武某坐在一起,袁斌走过来抱着我们,问我拿烟,我就递了一支烟给他,他说了几句话(我没听清),然后就��桌子踢翻了。我和武某怕袁斌搞事,就把他抱住,并把他拉到晋盈员工宿舍门口坐下。这时胡某4过来,对袁斌说了一句:“装B,又不能喝!”袁斌听后,直往宿舍楼上跑,我和武某就一直追着他,叫袁斌别做傻事。袁斌嘴上说着“要弄死他(指胡某4)”,很快就冲进三楼一间房间,然后把门关上。接着他从房间出来冲下楼去,手上拿着东西,我和武某均拦不住。后我跑下楼,看见胡某4已经躺在地上,地上有一滩血,听在场的同事说袁斌拿一把匕首捅了胡某4一刀。我觉得袁斌连自己的兄弟也伤害,感到很生气,此时不知是谁将袁斌放倒在地上,我就上前去踢了他肩膀处几脚。后来有人打120,医生过来抢救后说胡某4已死亡。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辨认出被告人袁斌就是拿匕首捅伤胡某4的人。5.证人金某(晋盈酒店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9月8日是中秋节,晋盈酒店在当晚组织全部员工到对面的热带风情食街聚会,当时我和袁斌、胡某4、“阿森”、夏小小等人一桌,大家一起喝酒。次日凌晨5时许,我回到晋盈员工宿舍躺了约四五分钟,听到袁斌在宿舍外大吵大闹,我走出宿舍看见袁斌正准备下楼,手上还拿着一把长约30公分的尖刀。我马上冲过去从侧面抱着袁斌的腰,问袁斌怎么回事,袁斌没有回答我,将我甩开往楼下跑。我就跟着他下楼,后来听到外面传来很嘈杂的声音,并看见同事胡某4躺在距离员工宿舍门口二三米的地上,背部有伤并流血,“阿森”、鲁某等人扶着胡某4,有几个员工围着袁斌打。我就冲上去叫他们不要打,当时袁斌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接着有人打120,后医生来到现场急救后说胡某4已死亡。经辨认照片,证人金某辨认出被告人袁斌。6.证人冷某(晋盈酒店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9日凌晨,公司为庆祝中秋节组织员工在公司对面的热带风情烧烤店聚餐,大家都喝酒了。凌晨5点左右,我回到晋盈员工宿舍三楼501房里准备睡觉,听到外面很吵,跑出来看见公司的一个保安(没穿上衣)手里拿着一把长约30厘米的刀往楼下冲,有几个人试图拦住他,但是没拦住。我和另外两个同事就跟着那个保安下楼,当我跑到楼下时,看到公司的另一个保安已经躺在地上,身上流了很多血,旁边围着几个人,其中一个就是刚刚拿刀的保安。有人问那个拿刀的保安:“为什么要捅兄弟?大家同事一场,为什么要这样?”拿刀的保安一直没说话,这时有一个人往拿刀的保安身上踢了一脚。经辨认照片,证人冷某辨认出被告人袁斌就是拿刀的保安。7.证人胡某1(晋盈酒店厨师,被害人的堂哥)的证言:2014年9月9日凌晨2时许,除了值班保安外,公司全部员工在热带风情吃烧烤。凌晨5时许,我回宿舍冲完凉在床上看手机,老乡跑进来对我说:“你堂弟胡某4被人砍了,你赶快下去看看。”我马上往楼下跑,在宿舍门口看见胡某4侧身躺在地上,后背上有一道5厘米的刀伤,伤口不断流血,地上已有一滩血,我即用衣服按住胡某4的伤口。过了一会,医生过来抢救后说胡某4已死亡。我听说胡某4是被保安袁斌捅死的。8.证人常某(晋盈酒店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9日凌晨3时许,公司组织员工到热带风情烧烤店喝酒、吃宵夜。凌晨5时许,我回到员工宿舍313房(我住外面房间),袁斌突然从宿舍外面将宿舍门踢开,走进他睡的房间,我听到他房间内传出两声砸东西的响声,并听到袁斌骂人,接着他就出去了。我觉得有点不对劲,就跑出去找袁斌,还喊上其他同事��当跑到楼下门口时,我看到胡某4躺在门口旁边,身上有血流出来,当时有人喊“快打120”,我即用手机打了120。后来有警察和救护车来到现场。当天12时许,我回宿舍看见一个黑色刀套丢在袁斌房间门口的地上。经辨认照片,证人常某辨认出被告人袁斌。9.证人李某(晋盈酒店服务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8日是中秋节,我们下班后一起在热带风情吃夜宵。次日6时30分左右,我和我们部门的王部长一起走路回到宿舍一楼门前的空地时,发现有两个穿着公司保安服的男子倒在地上,其中一个男子身上流了很多血。我走到另一个没有流血、光着上身的保安身边(他处于喝醉酒状态),王部长让我一起将该受伤较轻的保安送去医院。后我们租了一辆贩买蔬菜的小三轮车将该保安送到里水医院,当时该保安口里不断地说话,我听到他说了一句“雄起”,看见他鼻子流了点血,右额部有肿胀。不久,警察过来医院了解情况,并将我带回派出所。经辨认照片,证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袁斌就是被他和王部长送到医院的男子。10.证人鲁某(晋盈酒店保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9日凌晨,我们公司的员工约50多人在热带风情大排档吃夜宵,期间大家喝了啤酒。凌晨4时许,我和史某、袁斌、胡某4、陈某、刘某、金某、武某、陈敏等9个人回到夜总会保安亭继续喝啤酒。后我在宿舍床上玩手机时,听到隔壁宿舍很吵,走出去看见常某和四五个保安往楼下跑。于是我也跑下楼,走到楼下拐右约10米处,胡某4呈俯卧状倒在地上,背部受伤,地面有很大一滩血。武某帮他按住背部受伤的位置,陈某在距离五六米的位置拿着塑料“雪糕筒”打袁斌,袁斌被打倒在地上不动,旁边还有二三人,在场有很多人拨打120。后医生来到现场救护,发现胡某4已死亡。袁斌则被人送到医院了。后我在保安亭看见一把白色弯刀,长约40厘米,刀上有很多血。经辨认照片,证人鲁某辨认出被告人袁斌。11.证人史某(晋盈酒店保安队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9日凌晨,公司为庆祝中秋节组织员工在公司对面的热带风情烧烤店聚餐,期间大家都喝了酒。凌晨5时许,我在晋盈酒店员工宿舍三楼314房准备睡觉,听到宿舍外面有人喊“袁斌,你干嘛?”袁斌就住我对面313房,我意识到可能有事发生,马上打开门,但房外的人走光了,我即往楼下跑。刚到楼下,我看到陈某用“雪糕筒”在宿舍门口打袁斌,就拉开陈某,这时我看见胡某4躺在前面不远处的地上,流了很多血,旁边有一个人打电话报警,另外一个人捂住胡某4身上的伤口。经辨认照片���证人史某辨认出被告人袁斌。12.证人高某(晋盈酒店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9日6时10分左右,同事武某过来监控室告诉我“阿平”被人捅了,叫我给领导打电话。因我的手机刚好停机,我就走去停车场的岗亭打电话,当时迎面走过来一名没有穿上衣的男子(年约20岁,身高约1.70厘米,身材瘦小,长发),他手中拿着一件花衬衣,衬衣包住一把银白色的尖刀。那名男子走近对我说:“这是你们同事的刀。”说完就将手中的刀丢在岗亭那里,然后朝市场方向走去。我捡起来那把刀看,它长约30厘米,刀柄是棕红色的,刀刃约有20厘米,有一些血迹。我看完后随手将刀丢到岗亭下面。之后我看见很多人围在晋盈酒店员工宿舍门口,同事胡某4躺在地上,上身没穿衣服,地上有很多血,现场有警察和救护车。经辨认照片,证人高某辨认不出丢��的男子。13.证人胡某2(被害人父亲)的证言及指认笔录:2014年9月9日6时许,我侄儿胡某1打电话说我儿子胡某4在里水镇晋盈夜总会跟一名保安打架,被那名保安用刀捅死了。我于当天22时许从云南昆明坐飞机赶过来。证人胡某3指认了胡某4的尸体。(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袁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9月9日凌晨时分,我在晋盈酒店和客人喝了5、6杯啤酒。3时许,我下班了,因为正值中秋节,我和常见威、夏丽晓、史某、武某、陈安勇、铁成建、胡某4、“平平”等十来个同事到热带风情食街吃夜宵,期间我和同事互相敬酒,喝了很多啤酒,后面发生什么事情我记不起来了,怎么到里水医院的也记不起来了,我也不知道我的右眼是怎么受伤的。后来,我在里水医院被警察带到派出所问话。我和胡某4平时关系还可以,没有发生争��。胡某4和我是同一部门的,我们都是酒店安全员。我住在晋盈酒店员工宿舍3楼313房,房内有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放在宿舍电脑桌下的地面上,该刀是公司的,它有一个黑色的皮革刀套。被告人袁斌指认其案发当天吃夜宵的地点(即热带风情食街),指认图片中的尖刀类似于其宿舍的尖刀。(四)鉴定结论1.佛公南(司)鉴(法)字[2014]238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尸表检见左背部一处5×4厘米创口,创口经右侧第六肋间深入胸腔。解剖检见右肺上叶破裂、右侧第六肋间动脉破裂、右侧胸腔大量积血,量约1500毫升。根据损伤部位、程度和性状,胡某4符合锐性暴力刺穿右肺及肋间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佛公南(司)鉴(法)字[2014]24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袁斌右颞部、左颞部有挫擦伤,左前额、右颧部有擦伤,右眶部、左耳廓、右耳廓有挫伤,上述损伤属轻微伤。3.佛公南(司)鉴(法物)字[2014]114号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证实(1)现场5号标签位置血迹、6号标签位置血迹均确证含人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与袁斌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2)嫌疑人袁斌左裤腿剪片、右裤腿剪片、现场3号标签位置血迹、4号标签位置血迹、7号标签位置血迹、8号号标签位置血迹、9号号标签位置刀刃上血迹均确证含人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与胡某4肋软骨的STR分型结果相同。4.佛公南(司)鉴(化)字[2014]672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袁斌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5.5mg/100ml。(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佛公南(刑)勘[2014]7340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市场湘醉楼门前,死者仰某��在湘醉楼门前人行道上,头向西、脚向东,双手分放体侧,上身赤裸,下身穿绿色长裤,胸部及双臂外侧可见纹身,身下有大片血泊。死者右手边地面的3号标签位置可见践踏状血迹,死者北面1.3米的4号标签位置可见大片踩踏状血迹,死者西面4.2米的5号标签位置有滴落状血迹,死者西面6米的6号标签位置有滴落状血迹,在醉湘楼关闭的卷闸门上的7号标签位置可见大片喷溅状血迹。醉湘楼南面是晋盈酒店员工宿舍楼,距离门1.5米的8号标签位置可见滴落状血迹。勘查来到晋盈酒店停车场的保安亭,在保安亭门口下方的9号标签位置发现一把不锈钢尖刀,该刀是红色刀柄,刀长35.7cm,刀刃长22.8cm,刀上有血迹残留。现场提取血迹7处、尖刀一把。(六)视听资料案发地点的监控视频:显示2014年9月9日05:34,有2名赤膊男子打架,被人拦住。05:35:23,之前打架的一名男子手持凶器刺向另一男子的背部,被刺男子随即倒地,行凶男子后被多名男子围殴。05:53:30,救护车来到现场,05:53:40,坐在副驾驶位的医生率先下车,05:53:51,医生快步来到伤者身边进行抢救。被告人袁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经查,被告人袁斌酒后滋事在先,被害人胡某4因此与袁斌发生口角,但并无过激行为,且胡某4被同事拉劝后情绪已平息。而袁斌酒后逞强,不依不饶,跑上宿舍取来尖刀,并用刀捅刺胡某4背部致胡死亡,导致案件发生,可见袁斌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并不具有过错。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斌的辩护人提出救护车是在报警后40分钟才到现场的,抢救被害人不及时。经查,案发地点的视频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于2014年9月9日5时35分被刺倒在地,救护车于5时53分赶到现场,车上的医生一到现场即下车,并快步赶到被害人身边抢救被害人,并不存对被害人抢救不及时的情况。该点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另查明,在审理中,被告人袁斌的家属与被害人胡某4的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于2015年3月22日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款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家属提交的协议书、谅解书、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斌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斌的辩护人提出袁斌系醉酒后犯罪,本案不属于预谋犯罪;袁斌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家属表示忏悔等辩护意见,经查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因据理不足,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悔罪表现、赔偿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五)、(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28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卫玲代理审判员 陈海平人民陪审员 罗恒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