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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瑞光诉重庆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光,重庆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787号原告王瑞光,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代理人郑厚荣,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南方上格林黄角园C-3-5-1号。法定代表人陈龙,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人民东路。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宏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武,系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瑞光诉被告重庆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重庆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模板购销合同》,被告重庆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承包记功工程的次级劳务承包人,为此合同签订时,根据原告要求,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也在合同上加盖了该公司普定项目部的印章。2014年6月2日至2014年7月4日,原告依据合同,共向被告重庆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交了九层木胶板3730张,七层木胶板6300张,总价款518035元,扣除被告重庆协同劳务有限公司垫付的运费30050元,二被告实欠原告货款487535元。该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487535元,违约金106318元,共计593853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我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重庆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南方上格林黄角园C-3-5-1号送达有关法律手续,经查证,该地址的业主为杨甦,且无变更房屋业主的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瑞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冉泰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