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昌炎诉与涂新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炎,涂新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陈昌炎,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涂新荣,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沈坤勇,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炎诉与被告涂新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昌炎承担。审 判 长 陈良泉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人民陪审员 徐泽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