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56号原告:黄某,住广西。被告:庾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黄某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为××人需变更监护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庾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庾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雅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