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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李顺安民间借贷纠纷抵付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军,李顺安,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军,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李顺安,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陈敏,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顺安、陈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顺安、陈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顺安、陈敏至今未有履行。该案原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6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李顺安所有的座落在琼海市博鳌镇海滨旅游区(博鳌滨海小镇)1幢7层707房(海房权证海字第791**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顺安将其所有的上述被查封的房产作价40万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顺安所有的座落在琼海市博鳌镇海滨旅游区(博鳌滨海小镇)1幢7层707房(海房权证海字第791**号)作价40万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抵付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生效时起转移给承受人张亚军。二、申请执行人张亚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辰审判员 周梅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