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欧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