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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二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焦世功与步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步绍林,焦世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步绍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世功。上诉人步绍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步绍林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步绍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上诉人步绍林负担。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马友岽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聪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