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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开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金平与陈保根、吕银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平,陈保根,吕银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729号原告李金平。委托代理人解光松,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根,系肇事车辆闽H×××××号轿车的驾驶人。被告吕银兵,系肇事车辆闽H×××××号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忠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薄世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平与被告陈保根、吕银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汇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应支付被告吕金兵的保险赔偿款3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夫妻共有的鲁德字第G70315号房屋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汇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应支付被告吕金兵的保险赔偿款3万元。依法查封原告夫妻共有的鲁德字第G70315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