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执字第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田雪梅与干维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雪梅,干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591号申请执行人田雪梅。被执行人干维祥。申请执行人田雪梅与被执行人干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陈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干维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雪梅借款70000元,利息17000元,合计8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陈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