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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正龙与被告长沙市晚报大酒店有限公司、长沙晚报报业集团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段正龙被告长沙市晚报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彪委托代理人颜小娟被告长沙晚报报业集团法定代表人邓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正龙与被告长沙市晚报大酒店有限公司、长沙晚报报业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正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正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正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建 景人民陪审员 向 首 诚人民陪审员 熊��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