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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达平、郭谊花、包纯英、吴红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达平,郭谊花,包纯英,吴红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男,住所地上机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包达平,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郭谊花,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系被告包达平之妻。被执行人包纯英,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吴红青,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达平、郭谊花、包纯英、吴红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包达平名下有车辆二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被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包纯英、吴红青名下分别有存款25000元、27444元已被本院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包纯英、吴红青系教师,有工资收入,现其工资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包达平、郭谊花、包纯英、吴红青有存款、车辆、房产及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8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包达平、郭谊花、包纯英、吴红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