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武运锋与安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运锋,安家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武运锋,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王静萍,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家亮,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武运锋与被告安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旭东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