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被告朱某某,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