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商初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赵有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有军,刑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364-2号原告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尚贞福,经理。被告赵有军,淄博市临淄区居民。被告刑玉玲,淄博市临淄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有军、刑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5.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22.00元,共计2477.00元,由原告山东全驰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俊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