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3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晓轩与朝龙巴根、额日根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轩,朝龙巴根,额日根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029-1号原告陈晓轩,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被告朝龙巴根,男,蒙古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额日根巴图,男,蒙古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陈晓轩诉被告朝龙巴根、额日根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晓轩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朝龙巴根、额日根巴图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额日根巴图在克什克腾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二、将被告朝龙巴根在阿鲁科尔沁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 秀 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世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