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某,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赵某之父。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朱某,被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双方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睦。另外,赵某婚前隐瞒不能生育的病史,而且拒不配合治疗,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执。现李某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赵某返还李某彩礼50000元及三金首饰(项链一条、戒指一枚、耳钉一副、彩金手链一条,价值约一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某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结婚证一份。欲证明李某、赵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正阳街道办事处白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李某、赵某在外打工期间所得收入均用于赵某治病花费,结婚后李某家庭生活困难,赵某应返还彩礼的事实。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陕西中医学院金秋门诊、咸阳中心医院检查报告单一份。欲证明赵某婚前隐瞒其不能生育的病史,赵某婚后经多次检查治疗,致使李某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被告赵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另外,自身的病患经治疗已经痊愈,不存在不能生育的情况。其次,李某在患病期间,赵某曾悉心照顾,夫妻感情良好。再次,造成两人当前矛盾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自己还未生育子女,李某父母心急所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现认证如下:赵某对李某所举证据1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赵某对李某所举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李某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仅凭白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是无法完全客观体现的,故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赵某对李某所举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三家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仅能体现赵某曾经进行过相关医学检查及治疗,但无法证明其曾在婚前隐瞒病情及因为治疗造成李某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故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4月李某、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并一起在江苏打工。自2014年起,两人矛盾逐渐增多,时因家庭生活事宜发生争吵。2015年春节后,赵某曾回家短暂停留,4月初便独自返回江苏打工,两人分开生活至今。另查明,李某、赵某两人婚后购买了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五菱小货车一辆,现两辆车均在李某处。本院认为,李某与赵某婚后感情尚可,当前引起两人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赵某现暂未生育子女,以及两人因一些家庭琐事未及时且很好地沟通化解所致。夫妻双方在面对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及时沟通化解矛盾,尽力弥合裂痕,而不是轻易放弃这段婚姻。因此,李某、赵某两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李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晨代审 判员 卢 睿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