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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卫峰与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峰,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311号原告孙卫峰。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峰与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卫峰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卫峰负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