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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郭孝亮与吕忠仁、单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孝亮,吕忠仁,单向红,叶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郭孝亮。被执行人:吕忠仁。被执行人:单向红。被执行人:叶跃红。原告郭孝亮与被告吕忠仁、单向红、叶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东巍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孝亮于2015年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吕忠仁、单向红、叶跃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孝亮未实现债权11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吕忠仁、单向红、叶跃红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21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卢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