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旭东、金巧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旭东,金巧玲,杨关周,杨秀云,楼云芳,楼生学,XX,丁芝琴,章德胜,楼燕,楼阳升,楼锦锡,义乌市新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高德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县。法定代表人:翁荣弟,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旭东,经商。被执行人金巧玲,经商。被执行人杨关周,经商。被执行人杨秀云,经商。被执行人楼云芳,经商。被执行人楼生学,经商。被执行人XX,经商。被执行人丁芝琴,经商。被执行人章德胜,经商。被执行人楼燕,经商。被执行人楼阳升,经商。被执行人楼锦锡,经商。被执行人义乌市新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楼云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高德彩印厂,住所地:义乌市。负责人:杨旭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旭东、金巧玲、杨关周、杨秀云、楼云芳、楼生学、XX、丁芝琴、章德胜、楼燕、楼阳升、楼锦锡、义乌市新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高德彩印厂小额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XX、丁芝琴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义乌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XX、丁芝琴的担保责任,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