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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宿艳绿与张延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艳绿,张延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宿艳绿。被告张延志。本院在审理原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艳绿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艳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