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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贺卫国与康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卫国,康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666号原告贺卫国,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康健军,男,1975年28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卫国诉被告康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卫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贺卫国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