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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陆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000号原告陆某甲,工人。委托代理人颜佳彧,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乙,居民。原告陆某甲诉被告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振步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颜佳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甲诉称,2012年底,原告与被告在一次聚会上认识,相互留下电话号码后却一直未联系,直至××××年××月底,被告忽然用QQ及微信添加了原告,双方便开始了聊天,2015年初,被告在聊天中询问原告是否同意与其结婚,原告没有经过考虑便答应了被告,双方便于××××年××月××日在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参与赌博,整日迷恋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并发现了被告隐瞒了其婚前欠下高额债务的事实。由于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深刻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尚未建立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各自承担所负的债务。被告陆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一次聚会上认识后,经QQ及微信聊天,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同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2015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协议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是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本案原、被告在结婚登记前仅见过一次面,婚前相处时间极短,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该情形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请求离婚的诉求本院给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原、被告各自承担所负的债务,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金额,待第三人主张债权时另案处理。综据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陆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黄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黄振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