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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2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伟国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国,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043-1号申请执行人郑伟国,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贵字4号。被执行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所地上海市乌鲁木齐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丁强,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伟国与被执行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伟国向本院作出情况说明,称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54044.71元,并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2)园民初字第06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承立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