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与茆金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茆金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商终字第0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茆金凤,女,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小飞,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9号。负责人季力,该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茆金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商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公司一审诉称:案外人张家港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广聚源公司)为其名下的苏E×××××小型越野车向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综合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9月7日零时起至2013年9月6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4月5日18时46分许,茆金凤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江阴市新华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澜工业城门口地段进入机动车道,在机动车道内向右变道过程中,车辆右后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袁凯驾驶的苏E×××××小型越野车左前部发生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茆金凤跌地,18时48分许,黄茹驾驶苏B×××××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撞到倒地的茆金凤,造成茆金凤在上述过程中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19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茆金凤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变更车道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袁凯雨天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黄茹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及时查明前方路面情况,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但由于茆金凤在此事故过程中受两次撞击,无法查明其伤势是由何次撞击造成,故载明上述事实。2013年11月1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澄华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由茆金凤的赔偿责任为60%,广聚源公司的赔偿责任为20%,黄茹的赔偿责任20%。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4年4月29日,人保公司依照商业险保险合同对苏E×××××的车辆损失进行了理赔,理赔金额为37200元。人保公司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人保公司对苏E×××××车辆损失理赔后,依法取得对实际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故有权按照已经生效的(2013)澄华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要求茆金凤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茆金凤支付理赔款223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茆金凤一审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张家港香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城公司)为其名下的苏E×××××小型越野车向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综合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9月7日零时至2013年9月6日二十四时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873000元。2012年11月6日,经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香港城公司名称变更为广聚源公司。2013年4月5日18时46分许,茆金凤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江阴市新华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澜工业城门口地段进入机动车道,在机动车道内向右变道过程中,车辆右后侧与由南向北行使的袁凯驾驶的苏E×××××小型越野车左前部发生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茆金凤跌地,18时48分许,黄茹驾驶苏B×××××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撞到倒地的茆金凤,造成茆金凤在上述过程中受��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19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茆金凤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变更车道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袁凯雨天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黄茹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及时查明前方路面情况,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但由于茆金凤在此事故过程中受两次撞击,无法查明其伤势是由何次撞击造成,故载明上述事实。后茆金凤为赔偿事宜起诉至原审法院,2013年11月18日该院作出(2013)澄华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茆金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袁凯、黄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茆金凤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茆金凤自负60%,广聚源公司赔偿20%,黄茹赔偿20%。后茆金凤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锡民终字第010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原审法院另查明:该事故造成苏E×××××小型越野车受损,经人保公司核定损失金额为37200元,广聚源公司实际维修车辆支付维修费37200元。2014年4月29日,广聚源公司出具了保险权益转让书,承诺待苏E×××××车损金额全额由人保公司理赔后将已取得赔款额度范围内的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人保公司,授权人保公司向责任方追偿,后人保公司向其理赔37200元。上述事实,由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2013)澄华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0108号民事判决书、保险权益转让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维修费发票、支付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人保公司已赔偿广聚源公司车损37200元,其在37200元范围内依法取得向第三者茆金凤的代位求偿权。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经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茆金凤负事故主要责任,考虑其为非机动车驾驶人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茆金凤应对苏E×××××车损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该院对人保公司要求茆金凤支付37200×60%计22320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茆金凤经该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茆金凤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人保公司赔偿金22320元。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茆金凤负担。茆金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案涉苏E×××××车辆损失37200元依据不足,该车损由人保公司自��核定,未经有权威、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车损鉴定。虽有车辆维修费发票,但无维修清单等证据。2.原审程序上,诉讼证据等材料未向其送达,侵犯了其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人保公司未作答辩。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苏E×××××车辆损失的问题,人保公司核定该车损失金额为37200元,且广聚源公司实际维修车辆支付维修费37200元,在茆金凤未提出证据证明也未提出理由反驳该车损失不合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该车实际损失为37200元并无不当。关于送达问题,经查,原审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已邮寄茆金凤的住所地,且已签收,故茆金凤提出的原审程序上,诉讼证据等材料未向其送达,侵犯了其诉讼权利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茆金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茆金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