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孙某甲与孙某乙、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甲,杨某某,孙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4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孙某甲,男,194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某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孙某乙,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孙某甲与被告杨某某、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孙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孙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