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春光与王洪浩、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光,王洪浩,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杨春光,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周承圣,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凯华,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浩,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刘晓丽,龙口市龙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光与被告王洪浩、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光撤回对被告王洪浩、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春光承担。审判员 姜效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