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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37)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户宝林,王龙军,唐立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95号原告:户宝林。被告:王龙军。被告:唐立忠本院受理原告户宝林诉被告王龙军、唐立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户宝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宝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