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37)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户宝林,王龙军,唐立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95号原告:户宝林。被告:王龙军。被告:唐立忠本院受理原告户宝林诉被告王龙军、唐立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户宝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宝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