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班玉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班玉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824号罪犯班玉顺,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文盲。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班玉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班玉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18日凌晨及2006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班玉顺先后两次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分别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某服饰公司财务室、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某建筑材料公司财务室,将财务室内保险柜撬开,共盗走现金28937元。班玉顺系主犯,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认罪,系坦白。罪犯班玉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自2012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档、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班玉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玉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