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龙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陈龙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江北路171-21、20号208室。法定代表人朱静,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受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兆荣(受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陈龙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弘公司)与被告陈龙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慧弘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慧弘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龙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慧弘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慧弘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