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东范与李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范,李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张东范,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图们市人。被执行人李洪文,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张东范与被执行人李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6787.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4)西执字第1203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执字第1203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全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