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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华杨与刘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杨,刘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林华杨,男,1993年11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委托代理人余正兵,男,42岁,德阳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磊,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华杨诉被告刘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华杨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林华杨承担。审判员  陈贤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