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412号原告秦某某,女,1973��10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郭某某,男,44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明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