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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长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长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05号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扬中大桥西248号。法定代表人孙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长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白沙洲大道张家湾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