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牟某离婚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韩某,曾用名韩甲,女,生于1990年8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牟某,男,生于1991年5月28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牟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赵 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山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