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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马先烈、杨青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马先烈,杨青桂,陈淑忠,史永贵,黄祥荣,杨莉,邵路路,徐敏,刘太明,王昌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住所地沙市区江津西路401号。负责人喻亚清,该分行行长。被告马先烈。被告杨青桂。被告陈淑忠。被告史永贵。被告黄祥荣。被告杨莉。被告邵路路。被告徐敏。被告刘太明。被告王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被告马先烈、被告杨青桂、被告陈淑忠、被告史永贵、被告黄祥荣、被告杨莉、被告邵路路、被告徐敏、被告刘太明、被告王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杜振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