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鲍双庆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5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志强。被执行人鲍双庆。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双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鲍双庆支付透支款18576.63元。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3月19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3月23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鲍双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予以曝光。2015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5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审 判员 何成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