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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志航与林永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航,林永梅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16号原告:张志航,男,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林永梅,女,暂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航诉被告林永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航撤回对被告林永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冉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