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聂世良、曹桂花诉被告汪爽、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世良,曹桂花,汪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820号原告聂世良,男,汉族。原告曹桂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明倩,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泽众,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爽,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皖河路338号。代表人黄峰,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世良、曹桂花与被告汪爽、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聂世良、曹桂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聂世良、曹桂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世良、曹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