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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子庆与被告付凤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子庆,付凤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林子庆。被告付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子庆与被告付凤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子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林子庆负担。审 判 长  赵旭坤审 判 员  李靖刚人民陪审员  吕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