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子庆与被告付凤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子庆,付凤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林子庆。被告付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子庆与被告付凤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子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林子庆负担。审 判 长 赵旭坤审 判 员 李靖刚人民陪审员 吕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