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景彩与宦廷兴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彩,宦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271号申请执���人张景彩。被执行人宦廷兴。申请执行人张景彩与被执行人宦廷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景彩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2月2日给被执行人宦廷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张景彩同意中止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国 刚审判员 宋 进 奎审判员 胡 俊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