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固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魏道良与魏建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魏某甲。被告魏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名下所有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魏某乙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名下所有的房产(详见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少委审判员 郑 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