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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固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魏道良与魏建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魏某甲。被告魏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名下所有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魏某乙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名下所有的房产(详见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少委审判员  郑 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