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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碾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碾民初字第48号原告李x,女,1984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扎兰屯市关门山乡宫家街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近半年,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女儿张x莹(2003年12月15日出生),原、被告登记近三个月,被告带着女儿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xx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碾子山区富强街道龙华村出具证明1份,证明张xx因外出务工,从2008年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儿张x莹。2008年被告张xx带着女儿张x莹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有七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语锋审 判 员  赵宪斌人民陪审员  任玉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杜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