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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肖祥与杭州美狄丝服饰有限公司、胡小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祥,杭州美狄丝服饰有限公司,胡小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404号原告:肖祥。委托代理人:杨��婧,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美狄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平。被告:胡小平。原告肖祥为与被告杭州美狄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狄丝公司)、胡小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狄丝公司、胡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祥起诉称:原告为美狄丝公司做服装加工,经双方结算,美狄丝公司欠肖祥加工费110000元。2014年6月5日,美狄丝公司向肖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4年8月底支付20%,剩余80%于2014年9月底支付,并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小平作为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美狄丝公司归还原告肖祥欠款11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104.6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二、被告胡小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美狄丝公司、胡小平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祥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美狄丝公司归还原告肖祥欠款11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042.0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原告肖祥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美狄丝公司拖欠原告肖祥加工费,被告胡小平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被告美狄丝公司、胡小平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肖祥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肖祥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4月至11月期间,肖祥为美狄丝公司加工各种型号的服装,经双方结算,美狄丝公司共欠肖祥加工费110000元,2014年6月5日,胡小平向肖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美狄丝公司欠肖祥加工费110000元,承诺在2014年8月底支付20%,余下80%在2014年9月底全部付清,以上欠款由胡小平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美狄丝公司在欠款单位处加盖公章,胡小平在担保人处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后,美狄丝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胡小平亦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肖祥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上判。本院认为:原告肖祥与被告美狄丝公司之间的加工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肖祥完成了加工业务,被告美狄丝公司未支付全部加工费,对此应承担支付尚欠加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告胡小平未在欠条中明确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就美狄丝公司对肖祥所欠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美狄丝公司、胡小平未到庭抗辩,视为对原告肖祥起诉陈述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综上,原告肖祥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美狄丝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祥加工费110000元;二、被告杭州美狄丝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祥逾期付款利息2042.0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三、被告胡小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541元,由被告杭州美狄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胡小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1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郁军伟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杜 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