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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终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爱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终字第0013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爱社,农民。2013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辩护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爱社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涉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爱社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申爱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虹、余敬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申爱社及其辩护人冯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军审 判 员  孟连科代理审判员  陈德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