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甘肃某某某办公室、禾某、田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甘肃某某某办公室,禾某,田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06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爽,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某某某办公室。被告禾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肃某某某办公室、禾某、田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甘肃某某某办公室、禾某、田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