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方棣林与黄山歙县饭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棣林,黄山歙县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方棣林,男,汉族,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法定代理人:方良伟,农民。委托代理人:邱祝英,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歙县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恩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跃庭,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莉莉,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棣林诉被告黄山歙县饭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叶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凌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