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引金与上海享丰箱包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复字第10号申请人王引金,女,汉族,1947年5月26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享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叶根良。原告王引金诉被告上海亨丰箱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上海亨丰箱包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亨丰箱包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现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现经两次拍卖无人竟拍,现无法处置,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2)金民一(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