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654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国永与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上诉人刘X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8313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刘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8313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退回刘X。审 判 长 薛海鸥审 判 员 乔幼涛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华菊 微信公众号“”